大妈摆射击摊获刑案明日二审 女儿:好想抱抱她

  一个对法律没有什么概念的老人,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获刑3年6个月。——2016年底,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摊打气球被判刑,引发舆论关注。(重案组37号此前报道:摆射击摊获刑3年半,当事大妈提起上诉)

  1月26日,该案二审将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一次,律师徐昕将作为辩护人,出庭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开庭前,重案组37号联系到了赵春华的女儿,第一时间将该案目前的进展告诉大家。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的赵春华。 资料图片

  大妈因非法持枪获刑3年6个月

  去年10月12日22点左右,51岁的赵春华被警方带走。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到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控制,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赵春华随后被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对赵春华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赵春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酌情采纳。河北区法院一审以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赵春华提出上诉。

  自去年10月12日晚赵春华被警方带走后,她摆射击摊所用的三轮车就一直停放在狭窄的胡同里。 新京报记者 孙瑞丽 摄

  “不知道打气球用的是枪支”

  1月24日,重案组37号见到了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王艳玲讲述了母亲持枪事件的来龙去脉:三年前她和母亲来到天津打工。在晚上遛弯的时候,母亲发现“天津之眼”下面的“打气球”生意还不错。适逢一位老汉想要转让射击摊,她便以2000元的价格,将三轮车、“枪”、奖品娃娃、木板等摆摊用的物品一并盘下。

  2016年8月,赵春华开始了自己的摆摊营生。在一辆人力三轮车上,架起钢架结构,一侧装上板子,板子上面一圈一圈的绑上气球,打枪20元18发,飞镖20元15镖,打中次数不等可获得大小号不等的奖品娃娃……平时晚上八九点出摊儿,十二点钟收摊儿,按月交500元的摊位费,这样下来,刨去成本,王艳玲说,赵春华一个月能挣两三千块钱。直到10月12日,她被警察带走。

  赵春华辩护律师徐昕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赵春华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摆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枪。“之前不知道摆这种射击摊涉嫌犯罪,如果提前告诉我们一声,我肯定不摆了。”而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一再表示,对于摆摊时用的“涉案枪支”,母亲并不知道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不会去碰。

  涉案枪支。 图片来源央视

  取保候审被拒 二审除夕前开庭

  1月24日下午,赵春华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在接受重案组37号采访中表示,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他指出涉案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以此作为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在1.8J/cm2的标准下被划为“枪支”之列的本案枪形物,“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威力远小于弹弓。”

  徐昕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明知持有对象是枪支,但赵春华对自己卖的“玩具枪”可能是“枪支”一无所知,摆气球射击摊的行为也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徐昕表示,他在二审将对赵春华做无罪辩护。

  该案在二审过程中的几个日期上的插曲,也反映出即将开庭的二审的一些端倪:在赵春华上诉后,辩护律师徐昕分别于1月9日和1月17日两次向法庭提出对赵春华取保候审,但未被获准,同时在1月17日的庭前会议中,法官表示要尽快开庭,但何时开,还不确定,在5天后1月22日,徐昕律师向媒体披露,案件二审将定于除夕前一天开庭。

  基于对案情的分析和与办案机关的交换意见,徐昕认为,无罪辩护的难度很大,但无论法院判处有罪还是无罪,赵春华都有望回家过年。

  对话

  赵春华女儿:“我特别希望她能回家过年”

  1月24日,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重案组37号,二审开庭的时间选在腊月29号,自己的母亲就有可能回家过年。“我真的好想抱抱她呀。我特别希望她能回家过年。”

  王艳玲手机里母亲的照片。王艳玲说现在最期盼母亲能回到自己身边,好好抱抱她。 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重案组37号:你是什么时候接到的二审通知?

  王艳玲:前天(22号)晚上5点来钟,收到徐昕律师发来的“二审26号开庭”的微信。至于其他的,律师也没有多说什么。

  重案组37号:收到通知后心里是怎么想的?

  王艳玲:一审结果出来之后,我就上诉,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开始二审。所以当我前天晚上收到律师的微信后,我突然很紧张。一是怕她在里面瘦了、憔悴了,担心她的身体状况。还有一个就是紧张二审的结果。

  重案组37号:你上一次见你母亲是什么时候?

  王艳玲:就是一审庭审的时候,去年12月27号。我母亲是16年10月份被抓进看守所的,直到一审开庭之前,我都没见过我母亲。然后在27号开庭那天见到了,我看见母亲比之前憔悴了很多。整个庭审过程她都在那里自己哭,当宣布结果听到自己被判刑的时候,她就没有表情了,整个人都麻木在那里了,绝望了。

  重案组37号:在一审判决结果下来之后为什么选择为母亲上诉?

  王艳玲:我在母亲被抓进看守所之后,就在网上查看了很多资料,看到有“同案不同刑”的例子。所以在一审判决结果下来之前,我还是抱有挺大希望,觉得母亲不会被判得这么重。结果判决一下来,我感觉“天都要塌了”。我母亲本来身体就不好,每天都要吃很多药。我真的很怕她被判刑,在进去之后还能不能出来。所以就还是想再为母亲争取一下。

  重案组37号:那你这段时间都在忙些什么?

  王艳玲:我之前是做采购的,工作压力挺大的。在我母亲出了这事之后,就把之前的工作辞掉了,因为请假什么的都不太方便。现在在这家门市店里干活,每天固定上下班,平时还可以请假给我母亲送点钱和衣服什么的。跟律师也见了两三次面,他说我母亲目前的状态比之前要好点了。我现在每天做梦都是我母亲或者就是这件事。有一天我说梦话喊道“辩护词没带”,结果把自己喊醒。

  重案组37号:对二审有什么期待?

  王艳玲:我还是挺相信徐昕律师他们的。而且在收到二审开庭的通知之后,刚开始是紧张,但过后我又想既然把二审开庭的时间选在腊月29号,我母亲就有可能回家过年。而且律师也跟我说过有这种可能。如果我母亲在二审之后能出来的话,我真的好想抱抱她呀。我特别希望她能回家过年。

  重案组37号:如果维持原判怎么办?

  王艳玲:维持原判的话,我就继续申诉。因为我母亲这辈子受得苦真的是太多了,我真的不想再让她受苦了。而且她也没有拿这个枪去卖,更没有拿着对人打或是怎么样,对人造成危害性的可能是非常小的。她根本不知道那是枪,如果知道的话她碰也不会碰的。现在就是等着26号的二审了。如果我母亲今年可以回家过年的话,我就想等过完年,带着我母亲回内蒙古老家去看下我姥爷。

  探员追访

  呼吁司法解释出台:定罪区分真枪与仿真枪

  根据公安部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曾有研究称,根据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对此,军事专家朱江明表示,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着在射击人体时能伤到皮肤以下的组织,造成所谓的皮外伤。

  随后,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规定将标准收紧,将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按照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朱江明认为,当前标准确实太低,导致的问题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枪和真枪的界限,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如果把真枪的界限定得太低,普通人会太容易犯罪,给小孩买把玩具枪都可能变成买卖枪械。”

  而据此前媒体报道,2011年至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对此,律师徐昕认为,上述结果是公安部将枪支认定标准大大降低并强制适用所致,赵春华也是这8万余人之一。

  当时接手赵春华案件,律师徐昕的初衷是希望能够推动枪支认定标准提高,至少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制定这一标准,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其实管理仿真枪的目的不在于它能实际产生多大的杀伤力,而是因为我国是全面禁枪的国家,防止利用仿真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认定标准之外,我还希望最高法能修订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犯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犯罪。”徐昕补充道。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认为,该案的判决应该引起枪支鉴定标准制定者的重视,重新审视、修改标准或者采取相关措施,如果现在执行相关标准没有问题,对标准不进行修改,应该把相关理由解释清楚,这是政府说明理由的责任,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标准进行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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