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为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社会辐射作用,加强社会公众对法院交通安全审判工作的认识和了解,12月1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7年度9起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刑事3件,民事6件。
这9件案件都具有鲜明的特点。特别是:宦某某开车玩手机交通肇事逃逸案、黄某某燃烧草堆烟雾影响视线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乘客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赔偿案等3件案件。
一、宦某某开车玩手机交通肇事逃逸案
被告人宦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晚驾驶小轿车回家途中,因查看手机短信,未能注意前方路况,碰撞停留在公路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蔡某,致蔡某当场死亡。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宦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0时许向公安机关自首。
【裁判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宦某某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有自首、自愿认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刷微信、刷朋友圈几乎成为一部分人的生活状态。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在开车时切不可掉以轻心刷微信、玩手机,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一瞬间的事,要时刻集中精力、严密观察,确保安全驾驶。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驾驶电动车或者步行时,不要在公路边长时间逗留,以免发生意外。
二、黄某某燃烧草堆烟雾影响视线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8日傍晚,被告吴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黄某某在现场道路旁燃烧草堆,产生的烟飘入路面影响视线。李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某与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某在事故发生的道路旁燃烧草堆,产生的烟飘入路面影响视线,是造成事故发生并导致原告损害的次要原因,故衡情认定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在一般人看来,燃烧不直接堆放在道路上的草堆,并不会影响车辆通行,但是如果燃烧草堆产生的烟雾阻碍了视线引发交通事故,行为人照样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市民,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在处置自己的财产时,必须时时注意以确保交通安全为前提。
三、乘客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赔偿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22日,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严某某行驶至东陈镇某渔具行门前路段停车,严某某打开左后车门时,轿车左后门与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巡警大队认定顾某某、严某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的近亲属田某某等人起诉要求顾某某、严某某及顾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顾某某临时停车行为与严某某开车门的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对于田某某等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告田某某各项损失37.54万元。
【典型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驾驶人员作为车辆管理人员,不仅要保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在乘客下车时,还应对乘客尽到危险告知义务,并对乘坐人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司机及乘坐人员在上下车时,均应注意后方来车与行人,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媒体记者针对普通民众关注的热点进行提问,针对有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会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抚慰金,有的案件却不支持这一问题,审判庭庭长陈璇回答说,对于重特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的肇事者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有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被判处刑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刑事被害人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驾驶员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据此,审理中如果肇事者被判处刑罚,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如果肇事者没有被判处刑罚,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则应该支持。
如皋法院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通过媒介从不同角度提醒广大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新如皋融媒体 钱春妮 汤梦秋 鲍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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