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保险定期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和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调整项目和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44元;二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4元;三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04元;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91元。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原补差待遇的1.6%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6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1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48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1866元/月。
据市医保处介绍,本次调整涉及到349名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此次调整,2018年1月到11月共补发460231.30元,每月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增发41571.30元,2018年12月直接按新标准发放,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通讯员严其庆 融媒体记者顾忠兵)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