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4月9日上午,如皋法院刑庭对被告人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贾某某欠洪某7万余元工资一直未给付,洪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如皋法院判决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洪某欠款77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贾某某未及时履行。2020年1月洪某向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如皋法院依法查封贾某某名下的一辆轿车,并责令其限期交付该车辆。后贾某某至法院接受谈话,谎称该车已被其抵押给案外人,同时承诺限期交付车辆,但一直未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如皋法院以贾某某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1年2月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贾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年以来,如皋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4件,已有2名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有力震慑了逃避、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审判职权,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督促和惩罚拒执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制裁,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既保障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通讯员:姚婷婷)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