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2020年6月2日19时10分,被告朱某某驾驶电动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原告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如皋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0余元。
负责处理本案的法官助理魏群,在拿到案件后曾多次电话联系朱某某沟通处理,但朱某某本身家庭条件较差,且不能理解原告的具体损失请求,故一直躲避法院送达,导致法院专递多次未能成功妥投。4月14日晚上八时左右,法官助理魏群和书记员席玉峰利用加班时间将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状副本等送至朱某某手中,并当场对其进行了普法。
魏群对照原告所主张的具体损失清单逐一进行了解释,就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向被告进行释明,并劝说其积极与对方协调处理。
近一个小时的耐心解释后,被告朱某某承诺4月16日上午一定到庭参与调解。
4月16日上午九时,原、被告双方如约来到道交庭,在魏群的主持下,原告黄某某考虑到朱某某的经济能力确实有限,且朱某某态度也比较诚恳,遂做出让步。
双方友好协商后,以3000元了结此案,被告朱某某的子女代替其母当即履行了3000元的赔付义务,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分析本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少事故受害方为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且大多数未戴头盔。提醒所有电动车驾驶人,规范佩戴头盔,不要高速行驶,尽量避免不幸事故的发生。此外,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应当积极处理,要将心比心,不要采取回避态度,一味地回避等来的将是法律的制裁。”道交庭陈璇庭长提醒道。
(通讯员:李海春 席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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