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2020年7月16日,原告岳男(化名)与被告宋女(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2020年7月22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0月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入赘到被告家里生活。
2021年农历正月初二,双方因回不回原告家拜年发生冲突,原告一纸诉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6800元。
4月8日,磨头法庭法官顾幽开庭审理该案。原告诉称,订婚时送给被告彩礼88000元,结婚时送彩礼28800元,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相处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现在解除同居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被告认可了彩礼的数额,同意返还3万元,其余彩礼在结婚办酒席以及平常开支时用掉了。
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且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法官来说,仅仅对照法条一判了事固然简单,但后续履行中可能引发的纷争,必将导致双方不得安宁。
通过庭审查明相关事实后,顾幽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他给宋女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对双方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他从双方相识的时候聊起,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一起生活前了解太少,才会造成关系的不稳定。征求双方意见后,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围绕返还彩礼数额的争议,顾幽从情理上劝说双方看在曾经有过一段感情的基础上,冷静思考,尽量协商解决,避免因此引发双方家庭之间矛盾的升级,也不利于自己今后的生活。
经过细致入微、入情入理的劝说,被告同意返还6万元礼金给原告,原告予以认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当天中午1时许,被告到法庭交付6万元现金,由法庭转交给原告。至此,这起闪“婚”闪离引发的返还彩礼纠纷调解履行完毕。经此一番折腾,希望双方当事人今后再觅佳偶时能多点了解和包容,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通讯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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