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4月29日上午,如皋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2015年,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李某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09600元。执行中,如皋法院依法扣划被告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余元,未发现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的银行卡上收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汇入的人民币16万余元的诉讼执行款,被告人李某将该笔款项转移至其儿子的银行账户,企图逃避法院执行,此举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履行裁定的全部内容。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如皋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并恶意转移,并以此来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点打击对象。如皋法院将一以贯之,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通讯员: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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