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眼看法院,做守法小公民

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

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

营造和谐健康的法治校园环境

5月31日,如皋法院邀请如城实验小学部分学生及家长50余人走进法院,开展“童眼看法院,做守法小公民”活动,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法治教育课,在他们心中播撒下法治的种子。

小学生们系着鲜红的红领巾,有序地走进宽敞明亮的诉讼服务大厅,认真聆听讲解员介绍诉服中心的九大区域、十大功能,初步了解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随后,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学生和家长们参观了集“院史馆、图书馆、党建家园”为一体的“皋法家园”,了解如皋法院历史、特色工作、队伍建设等内容,感悟“崇德崇法,唯勤唯廉”院训精神。

怀揣着敬畏与好奇,学生和家长们来到法院第一大法庭旁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庭审。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组成的三人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唐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范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范某甲、唐某乙、范某丙明知长江南通段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经范某甲、唐某乙事先共谋,由被告人唐某乙驾车接送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到长江南通段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常汽渡附近水域实施电捕鱼20次。其中,被告人范某丙根据安排驾驶“三无”摩托艇,被告人范某甲在摩托艇上使用由蓄电池、逆变器、网抄等组成的电捕工具,捕获渔获物均由唐某乙销售。被告人范某甲、唐某乙、范某丙违法所得至少8802元。

经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范某甲等人使用的工具符合电捕工具特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范某甲等人电捕鱼的捕捞地点系长江干流水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唐某乙、范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水域内持续使用禁止使用的电捕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范某甲、唐某乙、范某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甲、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丙根据安排驾驶“三无”摩托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由公安干警当场执行逮捕。

合议庭休庭评议时,学生和家长们观看长江保护纪录片《十年禁渔——司法护江在行动》。

活动结束后,学生们说,今天与法院的亲密接触,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的重要性,今后将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争做守法小公民。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如皋法院近期开展了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民法典》宣讲视频课、法院开放日等一系列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活动,让学生们零距离接触法院、旁听庭审,激发学法兴趣,增强法治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通讯员:钱茜)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雉水网 » 童眼看法院,做守法小公民
分享到: 更多 (0)

新如皋 更专业 更方便

联系我们新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