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房闹矛盾,诉至法庭求确权

新如皋报讯    7月27日上午“烟花”过境如皋市下原镇老坝村村委会会议室内如皋法院磨头法庭正在巡回审理一起亲兄弟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

据原告诉称,原告父亲老彭共生有三子,彭大在1989年左右分家自立门户,彭二即本案原告1990年参加工作后,于1993年1月将户口迁至单位,彭三即本案被告1992年参加工作,户口登记在案涉房屋所在地。1997年为彭三娶妻,建造了案涉四间上下两层房屋及附属用房。2010年2月15日,老彭、原被告、原被告长兄及叔叔商议过后,拟写了一份分家书,分家书载明案涉房屋东首两间上下两层归原告所有,西首两间上下两层及附属用房归被告所有。

现正值农村房屋确权,因1997年建房时形成的如皋市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中未登记原告的名字,确权时,双方产生争议,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东首两间上下两层房屋归原告所有。

巡回审理

因案件涉及房屋确权,又发生在兄弟之间,百姓关注度较高。案件承办人张健决定该案到案涉房屋所在村进行巡回审理,期待在父老乡亲们的见证下,原被告能多多考虑兄弟情谊,妥善化解纠纷,同时也期待达到以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庭审中,原告陈述,建房申请人是被告及父母属实,因为原告的户籍已经在1993年1月份迁到南通。建房审批手续中虽然只有原被告父母及被告三人,但是当时已经列明有一个非农业户口,即原告。原告为家庭成员之一,在2010年分家析产的时候,已经分得部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农村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现在正在进行确权,因此原告想借机对其份额进行确认。且原告是1990年参加工作的, 1995年结婚的,1997年建房的时候已经结婚了,为了弟弟结婚,在家里先建房的,自己住的是单位宿舍,直至2000年才另外买房。

被告辩称,自1992年开始工作至1999年结婚,自己所有的收入都应父母的要求上交原告保管,案涉房屋建造时确实是原告帮忙和购买部分建房材料,但如皋市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中未登记原告的名字,2010年自己书写签字的分家书也在签订后一周左右反悔,并要求原告撕毁。自己认可原告是家庭成员之一,但难以接受分家书中原告直接分得案涉房屋中的一半。

原告当庭陈述,当时为缓解被告夫妻之间的矛盾,只是将分家书扫描件当着被告夫妻的面予以撕毁。

庭前,张健法官曾至案涉房屋进行走访,了解房屋结构及现场布局情况,庭审中法官围绕案涉房屋东首两间上下两层是否归原告所有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庭后释法

庭审结束后,张健法官就本案相关法律向现场群众进行了讲解。共有财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产权证应当是证明产权人的依据;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共有财产登记就不是财产共有人的唯一依据,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共有人。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是农村房屋合法及证明房屋所有人的重要依据,因受结婚及户口迁移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登记建房人与房屋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不一致。

本案中,建房审批报告虽没有原告的名字,但不等于案涉房屋就没有原告的份额,要看原告对房屋的建设有无贡献?同时还要看,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是不是真实有效?

张健法官还呼吁在场群众依法维权的同时,注重亲情,父母和家乡永远是我们的根,维权的同时切勿伤害兄弟的亲情,伤了年迈父母的心。

即便已到午饭时间,仍有群众自愿留下参与庭后调解,最终因双方存在差距,调解未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张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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