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叮咚!”家住山西省阳泉市的任某收到一则手机短信提示:“一笔14万元的款项到账”。近日,这起历时半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阶段被如皋法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收到款项的任某立即给宗卫明法官致电表示感谢:“之前自己对公检法的印象不太好,但通过这个案子,彻底改变了自己原有的看法,谢谢公正细致处理案子的法官!”
2019年1月南通某建材公司与石某签订货车租赁合同,将公司所有的三辆泥罐车租赁给石某经营。2019年10月,任某从网上看到了石某发布的货车司机招聘信息,同年11月3日,任某受石某雇佣驾驶泥罐车,工作地点在南通某建材公司,劳动报酬由石某支付。2019年12月31日,任某在车顶锁盖时从车上摔下来,两脚跟骨折。
2021年初,任某治疗结束后,即去劳动仲裁确认与南通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2月,南通某建材公司对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不服,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了法庭。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听取双方意见,了解到双方均有抵触情绪,尤其原告方认为被告并不接受原告管理、工作并不由原告安排、工资不由原告发放。对此,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及释法明理,以便后续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经历了两次开庭审理及穿插其中的数次调解工作后,原告方逐渐认可法官的观点,被告方情绪有所缓和。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再次将双方通知到法院,对前期“背靠背”调解成果进行加固,终于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面对面”握手言和。考虑到任某来往不便,调解协议采用支云庭审的方式从网上签字确认。原告南通某建材公司也于约定日期完成了14万元款项的支付。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一、车辆所有权人为建材公司。二、运输砂浆为建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三、车辆租赁人石某系建材公司员工,任某的工作由石某安排,以每趟100元支付工费。
第二种观点:建材公司与任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建材公司将车辆租赁给石某经营,任某受石某雇佣从事运输,任某与石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任某有权按工伤标准要求石某赔偿,由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故要求建材公司按照工伤标准给予任某相应赔偿,公司可以根据与石某的约定向石某追偿。
“该案通过调解的方式,既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又避免了后续再认定工伤和赔偿的仲裁、诉讼等数番折腾,真正体现了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黄卫东副院长如是说。
(贾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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