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如皋报讯 仅仅打了两个电话,没有直接实施盗采江砂行为是否也构成非法采矿罪?10月13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因帮助盗采江砂牵线搭桥引发的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沼(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民警当庭对其执行逮捕。
安徽宣城人邢沼是个老水手,常年帮人跑船。2019年底到南京跑船时,邢沼偶然认识了一位湖北女老板,得知女老板不太了解江砂行情,又想联系货运船帮助运输江砂时,邢沼“计上心来”,介绍货运船主老海(化名)与女老板相识。邢沼与老海商议后,老海找来经常在长江南通段作案的“三无采砂船”主老段(化名)的联系方式,邢沼与老段电话约定,如果女老板去采砂,就以高于他人的价格收取采砂款。后女老板果然雇佣老海的货运船到老段处实施了非法采砂行为,邢沼、老海也“如愿”和老段瓜分了采砂款差价10500元,邢沼又从女老板处拿到了3000元“介绍费”。孰料,邢沼几人的违法行为没多久即被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此案告破。
审理中,被告人邢沼觉得“特别委屈”,自己只是打了几个电话,拿了一点介绍费而已。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沼虽未实施非法采砂具体行为,但其积极在女老板、老海及老段之间“穿针引线”,积极推动犯罪事实的发生,涉案矿产品价值超过五万元,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与老海、老段等人构成共同犯罪,系主犯。被告人邢沼之前有两次劣迹,在本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还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结合其坦白、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生态修复费用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江砂是我国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的重要保护资源,对长江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至关重要,目前长江已经全面禁止采砂,但因盗采江砂成本低,利润回报高,在高利润的驱使下,江砂成为了许多人眼中的‘金砂’,想方设法通过盗采江砂‘赚快钱’。”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明渠认为,“即便未直接实施采砂行为,但只要明知是在长江盗采江砂,还进行事先共谋、事中联络、商谈价格并获取非法利益,就会如同本案的邢沼一样,构成犯罪。”唐院长提醒社会公众,“切勿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帮助或直接实施盗采江砂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方楠 宗美兰 责任编辑:张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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