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个账要‘死亡’消保,10年退休没医保
尊敬的陆志鹏书记:
我叫沈文炯,2006年从南通退休现在上海居住,退休后我没有任何医保,情况申述如下:
一.一.提取个账要申请‘死亡’消保
我在99年8月由南通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号320602461113017),个人账户尚余2千余元,但医保中心一直不给我划到社保卡上。2006.02.03人社局回信说:
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才可取现,退保后将不能补交年限
。这话的意思就是:要取现就要申请退保。医保政策规定:退休职工退保只能在出国、重复保险、死亡情况下办理。人社局是不是准备‘死亡’消保?不让我取现梗节在于我没有退休医保,为什么?因为我签过‘南通人事代理委托’,这就被人社局认定我是‘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要我再交2万元钱,没有就不给办。
二.我为什么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我有缴费年限32年6月,其中视同缴费24年7月,实际缴费7年11月。请见‘南通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养老金核定表(附件1)。
2006年11月我由人社局人事代理中心办理企业员工退休,但当我到二楼医保中心办理退休医保时医保中心却说我99年5月在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签过‘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因此是‘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可是‘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甲方(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保留乙方(签约人沈文炯)人员的原有(城镇职工和工程师)身份’。
查遍全文找不到‘灵活就业’的字眼,楼上楼下政策迥异太令人诧异了吧!我39年工龄中挂靠仅6年,为此还收我1580元代理费,‘委托代理’就是合约,怎能言无信诺无果?
而且我的‘灵活就业’没有申请表格也没有审批。国家劳动部门在解释‘灵活就业’特地指出“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无论从就业时长、委托代理、劳动政策解释还是报备手续,人社局都提供不出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的任何依据。
对我的信访,他们先在2013.12.18的回信中杜撰:‘(沈文炯)在挂靠期间未参加南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在企业时实际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2年8个月’。发现事实不符又在2016.02.03的复信中称‘2006年沈文炯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人员身份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哪么‘南通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养老金核定表(附件1)说明什么呢?。
我06年退休时,通政发(2000)92号文《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最低缴费年暂定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因此我强烈要求南通人社局恢复我在06年就应有的企业退休医保,并将个账余额让我取现。
顺致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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