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5时,如皋法院执行大楼一楼大厅内,在执行局吕祝华副局长的协调下,如皋市九华镇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携带19万元现金,交到来自淮安的申请执行人欧某手中。
欧某于2017年9月到该纺织公司打工。公司安排他用推车运送布匹,干了不到一个月,欧某就离开了。
过了一段时间后,欧某又再次来到该公司打工,没干几天,在推车运送布匹的过程中,突遇障碍物,装满布匹的车子撞向欧某腹部,导致欧某肠道受伤住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欧某入职未满一个月,公司仅帮欧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办理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经过仲裁调解,约定由公司赔偿欧某19万元,于2018年11月底前给付6万元,12月底前给付6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9年1月底前给付完毕。
12月1日,因公司未能如期给付首笔款项6万元,欧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拿到卷宗后,案件承办人吕祝华立即电话联系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协调,被执行公司同意筹集全部赔偿款19万元,一次性将该案处理完毕。
吕祝华副局长借此案件告诫各用人单位:“公司要规范用工手续,所有员工入职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等相关保险,同时注重加强对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培训,共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丁冬兰 张荣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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