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在如皋法院执行局接待室,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某砖瓦机械设备厂厂长奚某手捧锦旗,向执行员张泉连声道谢:“我以为案件‘终本’就结束了,没想到这钱居然还能要回来!”
2009年,奚某的某砖瓦机械设备厂卖给许某一台制砖机后,许某一直拖欠货款5万元。
2011年经法院判决,许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5万元,但许某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义务。
2012年10月,奚某发现许某到了新疆,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许某不在本院辖区居住、生活,如皋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新疆当地法院执行,后经当地法院调查后反馈,许某在其辖区无财产可供,且已返回四川生活。
2013年奚某向如皋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因没有许某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奚某主动撤回了申请。
2014年奚某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经调查后仍未能发现许某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准确的财产线索,且当时的社会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奚某也知道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只能叹息这个案件“终本”就等于“终结”,钱怕是要不回来了。
转机出现在2018年10月31日,如皋法院终本组执行员张泉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许某在农业银行四川省某支行内有银行存款5166元,当即予以冻结。因为要通过该银行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被法院冻结该银行存款后,许某被迫“浮出水面”,于2019年1月主动联系奚某,如数给付5万元货款。
法官普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执行案件在符合以下条件后,法院会以“终本”结案: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但案件“终本”并不等于“终结”:一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核实属实,可及时恢复执行;二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法院核实属实即可恢复执行,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三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条件的可及时恢复执行。□通 讯 员钱柳琦 徐向伟 融媒体记者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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