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的公审大会,卢崇宇在亲笔供词中的“具体罪行”中这样说:“参加顽匪卢港区主持的所谓控诉会。1948年4月,我住在秀水港10号(如城,新皋桥东今秀水苑地块)某达家。匪乡长来对我说:张家庵东边匪区长卢德和(即卢新晴——笔者)与你有话谈,于是我就到了卢家。当时卢对我说:过两天要开‘控诉会’,控诉被‘国军’扫荡抓来的鞠家庄的群众。我说:这些人中除鞠汉卿和一个姓钱的外,其余我都不认得。卢说:姓钱的无所谓,其他连姓鞠的在内有几个人,已经调查清楚,他们都在新四军内做事,所以要控诉他们。我问:怎么控诉呀?他说:你不是被他们抓过的吗?就说他们怎么危害人民、乱杀好人的,可以随便编一套,来引起百姓对他们的仇恨。经过他这一说,我就接受了他的意见。过了两三天,我就到西门外空场参加‘控诉会’,主持人是匪区长卢德和、韩邦源,参加的有各匪乡长,以及流亡的老百姓。上去演说控诉的有卢德和、韩邦源、龚汉刚,以及我本人等。会后就把被抓来被控诉的群众中九人(或十一人)拉到大教场枪毙……”
上述供词中的“1948年4月……过了两三天……”根据6月11日《绥靖日报》的时间,似乎存在不吻合问题。经查,是年6月11日,即古历(或说农历)的五月初二。那么,6月11日前的两三天正是农历四月,即农历四月底。所以卢崇宇的供词的时间是以古历而言的,符合时间的逻辑推算。另外,供词对枪杀的人数问题也有差异。“维屏文”中,在公审大会上被拉上台接受控诉的13人,但被拉上台的第十个丁则佩和第十一个袁启贤因没有杀过人,台下主张送交政府感训,据此被拉上台的13人而被枪杀仅为11人。这样与供词中“九人(或十一人)”吻合。但是,“维屏文”与卢崇宇供词的11人,又与《革命史》《地方史》《武装史》中确认的“等13人”不能吻合。这里,是不是三书中将被控诉的13人视为被害人数呢?仅此,只是笔者分析猜测而已,其实际情况是误作还是实际,尚须再考证。但这并不影响“6·11事件”的主体内容和其真实性。
卢崇宇的亲笔供词如上说。同样,在审理“维屏文”中民主代表之一的杨辉案中,也有相应的佐证。1956年9月13日,由审判员黄岩,人民陪审员詹明海、韩秀英组成的审判庭,陈步前担任书记员,对杨辉反革命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如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皋法字第219号)书称:杨辉,男,39岁,卢港区朱夏乡杨家岱人。在1948年所谓公审大会上,杨辉“做会议主席团的头儿,将这十一人枪杀在如城西门外”,有“参与杀害责任”。关于“6·11事件”被害人数,在公安1956年8月16日的审讯笔录中,杨辉明确回答:“杀了十一人,不是九人”,即参与杀害了十一人。这就修正了卢崇宇供词中“九人(或十一人)”的问题,同时验证了笔者对此问题的分析是正确的,即“6·11事件”实际枪杀了11人。
黄文龙在市档案馆未获实质性资料的情况下,想起奶奶在世时说过:杀害爷爷兄弟俩的是本村的包文福,外号叫包阿狗。全国解放后,包文福被我人民政府镇压的。黄文龙由此将寻找包文福的案卷为主要方向,进而寻找到突破口。
2016年夏秋间,由于部队战友的友情帮助,黄文龙在市公安局、法院的案件卷宗档案中,较顺利地获取了真实可信的资料,为其爷爷“追烈”工作夯实了基础。
资料一:1951年3月11日,由当时县法院副院长环金安,审判员黄岩组成的审判庭,黄诚任书记员,就包文福反革命杀人罪,进行了公开审理,形成了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该书主文部分如是说:“被告包文福,充当肃奸队长,主动杀害我干部九人,处死刑,取消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其中,“事实”部分关于包云清、包余清的遇害这样说:“同年(指1947年——作者),将北黄家圩农会主任村长包云清包余清等人亲自打死。”
资料二:同是1951年,当时的《苏北人民法院南通分院刑事案件评议纪要》的内容,表述得更全面更清晰。该纪要内容实录如下:被告:包文福,性别:男,年龄:39岁,成分:贫,出身:反革命。籍贯住址:如皋县江安区生建乡黄家市,文化程度不识字。简略历史:抗战期间充当伪军,1945年流亡上海,组织还乡团;1946年带匪还乡,1946年10月抵逃江南潜伏上海。1951年为公安机关侦查,捕送来院。犯罪时职务:肃奸队长,罪名反革命杀人,9人。捕抓经过:1951年2月上海公安机关侦查,捕送来院。犯罪事实的认定:1945年于上海组织还乡团,1946年带匪还乡,带一0二旅疯狂扫荡,1947年正月充当肃奸队长。1947年正月,捕抓我石庄区长周元、民兵队长王嘉斌杀于周家庄;同年2月,将北黄家圩农会主任包云清、村长包余清,打死于村东头;是年3月,将葛家市谢鸣安打死于家中;同年4月,将燕桥乡孙道林(剧团长)、侦查员孙国华,打死于南小庄后坟圆上;是年8月,将徐家庄徐永太、徐永站,张庄刘子山三干部打死于张庄西头路上。犯罪动机:反革命,证人:石来哲、严裕元、黄益元、石峰、孙道干及群众。抗辩要点:全部不讲。群众意见:江安、珊瑚两区群众恨之入骨,一致意见,处死刑。县法院判决内容:处死刑,取消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承办审判员裁判意见:处死刑,取消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上述两份法院的珍贵资料,精准披露了包文福的反革命本质,其杀人如麻的秉性曝光无遗。同时,资料毫无疑义地告诉人们,包云清、包余清是被反动派无辜杀害的,进而反衬出被包文福所杀之人的革命性。所以,评定包云清、包余清为革命烈士的指向明确,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待续)□融媒体记者包国平 李庆彬 通 讯 员冷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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