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社保驿站”专栏
社保异地转移流程及相关政策
一、社保异地(省内、外)转移是怎样的一个流程?
参保人员提供原参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简称《参保凭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转移窗口审核人员证件及《参保凭证》,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原参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简称《信息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办结转移手续。
二、如果转移存在一次性补缴超3年(含3年),此时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苏人社发[2017]18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相应文书的,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职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三、如果两地重复缴费了,该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供稿: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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