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讯(记者 任溢斌 通讯员 保建军 范莅)上周,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制售有毒猪头肉的卤菜店主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安徽省无为县的李某于2014年9月来到港闸区某小区租赁了一处店面房,用于经营烤鸭、猪头肉、鸡、海带等卤菜。去年5月,李某来到端平桥菜市场,花几十元购买了约1千克亚硝酸钠。这以后,李某每次在熬制“卤汤”时,都会加入一点亚硝酸钠,然后再用“卤汤”去卤制猪头。
2015年9月11日,公安和盐务管理人员在李某的店里检查时当场查获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的猪头肉、含有亚硝酸钠的卤汁以及未使用完的亚硝酸钠。经鉴定,猪头肉中亚硝酸钠的含量为2.2mg/kg。据李某交代,被查获前他已卖出约60只经亚硝酸钠卤制的猪头。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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