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讯 家住通州的陈某一家怎么也不会想到,陈某好好地走在路上,会被一棵树砸中,不幸身亡。上周,这起意外终于有了结论,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枯树的主人赔偿死者亲属损失1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去年9月23日,陈某步行去亲戚家,当她行走至被告江某夫妇家屋背后的一条道路上时,被一棵钉刺槐枯树砸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0月8日,陈某出院三天后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而被告江某在给付了四名原告3000元后,不再同意进行赔偿。陈某的四个子女认为,其母陈某的受伤及死亡与两被告对自家的枯树未尽到管理等义务而致倾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因陈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因而,法院认定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死亡与被枯树砸到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陈某事故时的身体状况、自身疾病及年龄因素,通州法院综合考虑主次原因力为70%及30%。原告的赔偿范围共计234356.49元,由两被告赔偿70%为164049.54元。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金永南 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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