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鱼共计价值4050元 南通三人一审获刑罚

  6月6日讯(记者 任溢斌 通讯员 保建军 范莅)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流域的禁渔期,然而,有一伙人却顶风作案,多次在禁渔期非法捕捞。上周,港闸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判处该团伙主犯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其他成员蔡某和沈某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2014年5月,启东人周某与他人合伙购置了一条渔船及捕捞工具,并雇佣同乡的蔡某和沈某一同在长江捕鱼。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周某他们将长江春季禁渔的有关规定抛之脑后。去年4月5日,周某驾船与蔡某和沈某,来到长江启东段崇启大桥下游附近水域,将明令禁止使用的17张多锚单片张网下到水中进行非法捕捞。后周某将捕获的水产品卖给他人获利800元。几天后,他又带着蔡某和沈某两次来到上述水域,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捕捞。这期间,他们非法捕捞的长江水产品共计价值4050元。当他们第3次作案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多锚单片张网捕捞长江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责。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沈某受周某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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