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妈妈可优先变更抚养权?南通法官:不一定!

  6月3日讯(记者 袁晓婕 通讯员 姚丽 徐振宇)离婚后,原本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妈妈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会获得“优先权”吗?昨天,崇川法院关于一起抚养关系纠纷的判决正式生效,驳回了孩子妈妈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与被告陶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去年9月生下一子。婚后,小两口争吵不断,去年12月决定离婚,在一起去办理离婚手续时还在争执、扭打。方某称,因害怕陶某动粗,被迫同意“净身出户”,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当时只有4个月大的儿子随陶某共同生活,抚养费数额由方某自行决定,方某可随时探视儿子。离婚后,方某探视儿子时,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方某认为,孩子年龄太小,需要母亲照顾,而陶某有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儿子,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被告离婚时已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双方理应按协议履行。原告方某诉称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被告陶某有严重暴力倾向,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陶某有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被告陶某有固定的工作与住房,其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未降低,能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孩子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故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初以来,崇川法院已受理了3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均系离婚后短时间内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考虑到离婚后较短时间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稳定性,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确有不利于小孩成长的因素,故均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时需慎重斟酌抚养权的归属,因为变更抚养权需符合法定情形,十岁以下的小孩的抚养权一般不会轻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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