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上自行车致人死亡 积极救治赔偿被判缓刑

  7月12日讯 交通肇事后当即报警并拨打120将伤者送医,积极垫付4万元抢救费用,伤者经救治无效死亡,在已投足额保险的情形下,肇事司机又另赔偿3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7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陆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54岁的被告人陆某,南通市通州区人,有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平时靠运输为生。2015年11月4日10时30分许,陆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南通市滨海园区行驶时,车辆与被害人吴某所驾的自行车相撞,吴某跌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陆某立即让随车的女婿报警并拨打120将伤者送医院救治,自己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不幸的是,3天后,吴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陆某为其垫付了4万元抢救费用。经当地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陆某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支付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陆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适用缓刑。在二审审理期间,陆某又另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事故车辆的保险限额外再作出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最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之一。”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李梦龙介绍说,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因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谅解只是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还需要综合被告人犯意、手段、情节、后果等各种因素衡量,同时也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有可能判缓刑。比如本案中,被告人陆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故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李法官介绍说。

  二审宣判后,被告人陆某当即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当地司法局报到,并在居住地接受社区服刑。虽然还受到种种限制,陆某觉得,和看守所的日子比起来,已经自由了很多。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陈向东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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