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讯(通讯员 葛明亮 姜依菲 记者 何家玉)一男子酒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妥善处理就离开现场,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饮酒,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3日,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5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汽车,途经姚港路附近路段时,所驾车右前部碰撞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所驾出租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与陈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某离开事故现场,前往一家KTV并再次饮酒,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黄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4.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向陈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黄某的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崇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指出,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查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查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本案中黄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检察官也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车后均使用这种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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