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讯(记者 袁晓婕 通讯员 肖红波 戴夕雨)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昨天,港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而引发的维权纠纷,因产品销售者下落不明,最终由广告经营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市民丁某长期受到风湿性关节炎的困扰,多方求医治疗没有效果。去年5月,他在江苏某报业集团旗下的晚报看到一则硒产品的广告,声称能够治疗关节炎、保护视力、延年益寿等,饱受疾病困扰的丁某通过报纸上的热线电话订购了6900元的产品。服用十个多月后,丁某觉得未能达到宣传中的疗效。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该产品属于保健品,报纸上的宣传违反《广告法》,属于虚假宣传。但北京医药公司仅有一个销售电话,登记注册地址空无一人,退货无门的丁某遂将该公司与刊登广告的报业集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6900元并按三倍赔偿20700元。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公司与报业集团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欺诈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医药公司无人应诉,报业集团积极应诉,并表示愿意赔偿丁某的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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