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离婚儿子起诉父亲讨要抚养费 通州法院判其胜诉

  8月30日讯 父母没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未成年子女小洋(化名)在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支持下,依法向父亲讨要抚养费,获得胜诉。22日,记者获悉,原告小洋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小洋系母亲李某和父亲张某的婚生子,在某初中就读。2012年8月份,小洋患上了双相障碍、强迫症,一直就医治疗,给家庭带来较大的负担,也导致感情基础不怎么牢固的李某和张某时常产生矛盾。李某曾以张某不尽家庭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人做工作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见好转。2014年12月1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但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和李某分居生活,小洋则随母亲李某生活。小洋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但仍未完全康复。治疗期间,张某虽然也支付了儿子部分医疗费用,但仍不能满足儿子的治疗需求。而小洋的母亲李某在纺织厂打工,每个月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无法支持儿子继续治疗。李某遂以小洋为原告,其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前的医药费5000多元。

  通州法院作出判决: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自2015年2月起至原告小洋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小洋生活费人民币500元,负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但令人遗憾的是,张某至今未自觉履行判决,小洋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判决被告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执行时就应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执行该案的承办法官顾慧华解释,但由于李某和张某未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被告张某如果没有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此案的执行就限入困境。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李某和张某未离婚的情形下,张某的个人财产难以确定。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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