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讯 “保险公司普遍存在未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形,因此而引发的诉讼频发。建议各保险公司在处理交强险、三者险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时,加强业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谨慎理赔。”14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向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就保险公司未尽赔付审核义务导致诉讼频发提出改进建议。
港闸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时,仅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第三者的有关费用票据原件,在未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对该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前提下,就将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事实上,被保险人并未向第三者进行赔付,从而导致第三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因未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予以理赔,须向第三者承担给付理赔款的责任。这不仅造成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保险公司更承担了两次理赔的不利后果,还将付出大量的诉讼成本。
今年以来,港闸法院已处理此类案件8件。因此,港闸法院建议,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提示,对理赔书面证据材料严加审核,遇到故意隐瞒未赔付事实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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