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讯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实施。17日,市公安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就市民关心的内容进行解读。私自收养弃婴(儿)可社区落户
《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
对于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
《规定》还分别就打拐救助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
“这是为了依法保障弃婴(儿)入学、就医等合法权益,我们还是建议收养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收养证明,进行合法收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户口老赖可能被“强迁”
针对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公安机关“强迁”户口老赖所需材料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出户口告知书。
据介绍,崇川分局新城桥派出所已于6日受理了一起此类户口迁移,原户籍登记人员因在国外无法联系到,公安机关已开展调查核实,履行相关手续后办理。不过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种迁移只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办理,比如当事人拒不配合、无法查找当事人等,还是希望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也希望市民在买卖房屋前多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在合同里注明,以免遇到此类问题。 6种情况不可以改名字
《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户籍业务网上办理流程更简便
《规定》第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第十一条则明确,公安机关要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
目前我市已依托南通公安微警务平台实现了“户政办理预约”、“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和“居住证在线办理”,可以让群众提前准备办理户口、居住证所需的各项手续和实时掌握身份证办理进度,方便群众办理各项户口业务。
《规定》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部分,将未满6周岁儿童姓名变更、迁入社区集体户户口迁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将学生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原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
此外,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可以凭有关材料,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手续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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