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南通讯(通讯员 季诗秋 黄雪松 记者 李志华)日前,如东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葛某、张某、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葛某自2015年12月起,利用自己拖拉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便利,以低价收购农户家中的病死猪,之后再将病死猪销售给生猪屠宰户陈某,前后共计销售8头左右,共获利人民币800多元。另外两名被告人当中,张某为从事生猪规模化养殖的农户,养猪场经常有生猪死亡,其先后四次将其养猪场的病死猪以百元一头的价格销售给葛某,二人配合也相当“默契”;韩某为生猪养殖的普通农户,在自家生猪死亡后也经人介绍将病死猪卖给葛某。
法官经审理认为,葛某、张某、韩某三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当中,葛某、张某分别处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两千元。农户韩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一千元,并禁止被告人韩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猪养殖、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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