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危险房屋解危实施办法出台

  “谁的房子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

  市区危险房屋解危实施办法出台

  12月16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为加快推进市区危险房屋解危工作,进一步消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南通市市区危险房屋解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

  危房解危可提取“两金”

  据了解,该《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联合印发,适用于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施的危险房屋解危项目及其管理。

  危险房屋解危项目,是指对经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险房屋需要进行加固、翻修、拆除搬迁等行为的项目。

  危房解危改造项目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支付?《办法》明确:所产生的支出均由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承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都必须直接动用自己的现有资金来解决。通过加固、翻修方式解危的,可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处置原则“谁的房子谁负责”

  《办法》明确指出,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是危房解危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危房解危主体责任。“谁的房子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是危房解危的处置原则。

  对市政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续整改处置费用,由侵权人或责任人负责。对在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原建设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负责。对因单位、居民违法建设引起的房屋安全后续整改处置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后续处置费用。对因自身老化、年久失修等原因引起的后续整改处置费用,由房屋业主承担后续处置费用。对责任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建设、施工等单位无法追溯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研究会商后,明确后续处置方案。

  翻修解危项目土地年限不变

  《办法》明确,翻修解危项目应遵循“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房屋套型不变、建筑性质不变、建筑基底不变、建筑高度不变、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且翻修建筑与周边既有建筑的间距关系不变,可不按现行规范规定的间距标准执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依法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的翻修修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

  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征收(搬迁)计划的拆除搬迁解危项目,由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制定自主拆除搬迁解危方案,并经所在街道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同意后实施拆除搬迁。危房拆除搬迁后,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出具证明。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征收(搬迁)计划的危房拆除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拆除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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