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讯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救助供养的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医疗保障、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关爱服务等,惠及全市约2.18万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意见》将持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记者了解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原则上采取集中供养;供养标准由南通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按照各县(市)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比例确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照护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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